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29民初378号
原告:五峰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峰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立案受理。原告五峰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