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1幢17层B1-6号房。
法定代表人:宦庭勇。
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芸。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95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57448.6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京0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