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954号
原告: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4897934F。
法定代表人:薛孝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455580C。
法定代表人:严才宝。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