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917号
申请人:无锡尼尔维斯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T70YG0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姚云良。
被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P60B1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清华创新大厦B2405。
法定代表人:王冉。
被申请人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4897934F,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孝岗。
申请人无锡尼尔维斯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尼尔维斯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为无锡尼尔维斯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尼尔维斯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