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530号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4897934F。
法定代表人:薛孝岗,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455580C。
法定代表人:严才宝。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