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50号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梅园大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薛孝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清,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阳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暨阳电力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润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暨阳电力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暨阳电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