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5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梅园大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薛孝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清,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阳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暨阳电力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润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暨阳电力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暨阳电力公司同意解封润泽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银行江阴周庄支行(账号4845××××8988)的查封措施,对该账号以外的冻结措施予以保留。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银行江阴周庄支行(账号4845××××8988)的保全措施,对该账号以外的保全措施予以保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