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财保92号 申请人: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联创光电科技园101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YU3N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919385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