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1795号 原告: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91938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联创光电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YU3N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