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民终1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联创光电科技园101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YU3N2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9193858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