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2901号 原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联创光电科技园101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YU3N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91938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23元,减半收取计25961.50元,由原告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