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固地优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5执313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固地优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1幢16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固地优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固地优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260337.2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5003元,合计4305340.2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固地优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5340.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