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315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00元,减半收取计12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