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315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00元,减半收取计12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