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C7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00元,减半收取计5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朴金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