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C7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00元,减半收取计5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朴金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