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财保13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C7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偏桥村。

法定代表人:修占云,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担保人杨友瑞、刘士侠自愿以登记在杨友瑞名下的房权证号为滦平县房权证01002字第××号、滦平县房权证01008字第××号的两套楼房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杨凤连、卢凤林自愿以登记在杨凤连名下的房权证号为滦平县房权证01003号第××号的一套楼房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

二、查封登记在杨友瑞名下坐落于滦平城关桥西社区祥源小区A9号楼3单元1206室楼房(房权证号为滦平县房权证01008字第××号)、坐落于(房权证号为滦平县房权证01008字第××号)。

三、查封登记在杨凤连名下坐落于(房权证号为滦平县房权证01003号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崔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闫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