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3621号

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祥园小区C7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32024993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雷,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701926。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天津市大港区人,住址: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洁迪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天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90.00元,减半收取14195.00元,由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