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3621号
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祥园小区C7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32024993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雷,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701926。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天津市大港区人,住址: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洁迪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天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90.00元,减半收取14195.00元,由原告承德洁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