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0702民初2614号
原告: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电工大厦7层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酬金45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7月8日至2025年1月24日以49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5年1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网综合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合同金额550000元。该项目于2021年7月20日开工,2022年6月21日完工,并于2022年7月7日完成竣工移交工作。按合同规定,竣工后被告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即495000元。2025年1月24日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其中50000元予以抵顶合同尾款。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酬金450000元,此款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被告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三、如被告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应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付利息;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