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景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6311号 申请人: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景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63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3,677.7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已足额保全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顺庆路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