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10642号
原告:**。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博济F1088园区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002712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