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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10642号 原告:**。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博济F1088园区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002712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