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财保108号
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4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30027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申请人:洛阳九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香山华府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KGXJ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九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九朝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账户号为249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阳支行(账户号为4105********)、中原银行洛阳分行(账户号为9900********)账户内的存款4297188.5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洛阳九朝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玫瑰园商品房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宜阳县滨河北路以北,滨河二路以南,朝阳路以西,规划路以东)。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九朝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账户号为249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阳支行(账户号为4105********)、中原银行洛阳分行(账户号为9900********)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297188.5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洛阳九朝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玫瑰园商品房,或位于宜阳县滨河北路以北,滨河二路以南,朝阳路以西,规划路以东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