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3697号
申请人: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00号一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缤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133-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缤俞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缤俞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缤俞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37元,由申请人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