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鼎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执复5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鼎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西路IFC襄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华,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1518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轶俊,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鼎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豊公司)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2021)鄂06执异4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襄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纳公司)与被执行人鼎豊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鼎豊公司对襄阳中院(2020)鄂06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鼎豊公司35102400元及冻结该账户资金不服,向襄阳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襄阳中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鄂06执异25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鼎豊公司的异议请求。鼎豊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鄂执复264号执行裁定,撤销襄阳中院(2021)鄂06执异254号执行裁定,发回襄阳中院重新审查。
鼎豊公司异议称,请求撤销(2020)鄂06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7×××64的冻结,并中止对该账户的执行,依法向鼎豊公司返还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351024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5日,鼎豊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及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订立了《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该协议明确了账号为17×××64的银行账户系鼎豊公司开发“紫云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工程施工建设。本案中,案涉资金均系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冻结、扣划,由于涉案工程项目尚未完成工程建设,截止到目前,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5.6亿元,尚欠各项税款约2亿元。如案涉资金被扣划,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同时也将严重损害广大农民工、购房者及国家的利益。如不能撤销该执行行为,鼎豊公司将再次面临破产,必将再次损害农民工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请法院支持其异议请求。
思纳公司答辩称,本案执行款系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欠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税款、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和其他管理费用等”。同时,鼎豊公司与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签订《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甲方(鼎豊公司)收存的预售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偿还非本项目其他债务或挪作它用”。依据上述规定和协议约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费当然属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该监管账户可以“用于偿还本项目其他债务”,可以在预售资金中支出。本案的执行款依法可以从该监管账户中冻结划拨。
襄阳中院查明,关于思纳公司与鼎豊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中院于2014年9月8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鼎豊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思纳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襄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襄阳中院受理后,在本案终本期间,思纳公司发现鼎豊公司在襄阳高新区中原西路IFC襄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开发的“紫云台”小区房屋已经竣工且在正常销售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2日思纳公司向襄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襄阳中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立案恢复执行。在立案当日,襄阳中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到鼎豊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开设的账户中有余额45460292.57元,襄阳中院即对其中的35102400元资金进行了冻结。该账户在冻结时可用余额为5597382.14元。鼎豊公司对冻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襄阳中院作出(2020)鄂06执异55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鼎豊公司的异议请求。鼎豊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执复74号执行裁定,驳回鼎豊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2021年5月27日,襄阳中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冻结的35102400元资金扣划至襄阳中院执行账户。
另查明,上述执行款项的迟延履行金计算2020年10月2日止(冻结之日),至案涉款项在冻结后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期限延长,造成迟延履行金的增加,在扣划当日(2021年5月27日),襄阳中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该账户中的款项2226631元(迟延履行期限自2020年10月3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2020年11月2日查询反馈的情况,鼎豊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开设的账户中有存款8662989.42元,在平安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有存款94508.16元,在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路支行有存款3083575.62元,在兴业银行襄阳分行有存款8573262.27元,在工商银行襄阳樊东支行有存款2995300.09元。
还查明,2019年5月30日,预售人(被执行人)鼎豊公司(甲方)、资金监管人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丙方)三方签订《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IFC襄阳国际金融中心·紫云台”。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一)收存范围:甲方在办理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依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收存的购房款属预售资金收存范围,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款项。(二)收存程序:1.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并存入其设在丙方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湖北鼎豊置业有限公司,账号:17×××64。2.丙方按照甲方与承购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代甲方收存房价款,并向承购人出具代收款收据,甲方凭丙方代收款收据向承购人开具发票。3.丙方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代收的金额明细及专用账户资金总额报甲方,供甲方核对,同时报乙方。”协议第三条约定“1.凡甲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范围内收存的预售资金,均属监管范围。”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收存的预售资金,必将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法定税款、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必须的管理费用等,不得用于偿还非本项目其他债务或挪作它用。”
又查明,2022年1月12日,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襄阳中院出具《工作联系函》称,就鼎豊公司开发建设的“鼎豊·紫云台”项目的建设及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情况说明如下:1.因拖欠施工方工程款,该项目自2020年10月份以来一直处于阶段性停工状态,目前尚未竣工验收。2.该项目共计5幢房屋(其中1#已办理预售但未向我局申报线上预售),按照《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项目需整体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才能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3.按照《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该项目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应当用于整个项目的施工建设,限于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税收等。目前该项目竣工验收尚需5亿左右的资金,监管账户内现有资金尚不能满足项目正常建设及交房办证,无剩余资金可供其他用途的执行。
再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即襄阳中院2014年9月8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引起该案诉讼的原因是发包人鼎豊公司没有依照2012年11月18日与设计人思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而产生纠纷。该设计合同约定,思纳公司为鼎豊公司开发建设的“襄阳国际金融中心”项目提供项目用地28305平方米红线范围内的建筑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鼎豊公司该项目名称“襄阳国际金融中心”也称为“紫云台”。
襄阳中院认为,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者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襄阳国际金融中心·紫云台”项目预售人鼎豊公司与资金监管人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三方签订《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依照执行。本案争议的焦点,申请执行人思纳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鼎豊公司在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产生的设计费是否属于在监管账户内资金中应当支出的费用。建设工程项目是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建设的程序通常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其中工程设计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实施其使用功能意图的过程,任何一幢建筑首先由建筑规划设计开始,然后交付施工。因此,建筑设计环节是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本案,申请执行人思纳公司申请执行的款项是案涉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中的欠款,是建设工程款的一部分,符合该工程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条件,襄阳中院裁定执行划拨该账户的资金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鼎豊公司的异议请求。
鼎豊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襄阳中院(2021)鄂06执异45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该院将设计费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商品房预售资金是为了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最高院的案例,预售资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施工工程款,不含设计费。现该项目竣工验收尚需5亿左右的资金,监管账户内现有资金尚不能满足项目正常建设及交房办证,无剩余资金可供其他用途的执行。且思纳公司至今未能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鼎豊公司也未采用该公司设计的文件。(二)案涉项目属于烂尾楼重启工程,资金十分短缺。监管账户被冻结后导致资金链再次断裂,项目再次停工。如工程烂尾,可能导致开发商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也无法支付。将监管账户解冻既有利于项目及时复工,也有利于保护包括思纳公司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襄阳中院(2021)鄂06执异450号执行裁定及(2020)鄂06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责令襄阳中院解除对鼎豊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冻结,并中止对该账户的执行。
思纳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执行案款系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欠款,符合涉案工程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条件,依法可以从该监管账户中冻结划拨。(二)、监管账户与鼎豊公司其他一般账户没有本质区别,鼎豊公司利用监管漏洞,已将大量预售资金挪作其他用途,极有可能导致思纳公司债权落空。襄阳中院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鼎豊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襄阳中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设计费能否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该资金在形式上为开发商所有,但在用途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减少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的风险。本案中,案涉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监管账户内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正常建设及交房办证。襄阳中院冻结鼎豊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直接扣划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执异450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龙梅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春艳
书 记 员 汪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