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宁津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2执保105号之五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51存款2942.26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51存款2942.2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