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执保105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51存款12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