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宁津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执保105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51存款12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