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2财保138号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306540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事达电子衡器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698962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保全,***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Q×××**号奥迪A8轿车一辆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事达电子衡器厂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