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1877号
原告: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振华大街交警队西道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宁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