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恢249号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德路**号。
被申请人:***事达电子衡器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号。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2民初1807号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事达电子衡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