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92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北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809xxxxx025983存款3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