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市兴达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3幢9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