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79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679号
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九盛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之、曾懿迪,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财智商务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杜全杰。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华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亭
书 记 员 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