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5民初2175号
原告:***,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知音东村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其他权利人是否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