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1民初670号
原告:朱**兵,男,生于1970年6月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统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309727531B。
负责人:***,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60671798D。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红春社区**会信用代码914205817146857263。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00132P。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都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陆城长江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58142036485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朱**兵与被告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都市分公司、第三人宜都市市政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019年3月18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朱**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兵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兵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朱**兵负担。
审判员 胡 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