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鑫齐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612号 原告:武汉鑫齐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罗家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高新六路长咀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鑫齐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鑫齐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武汉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齐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齐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武汉鑫齐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