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执361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九凤街**长咀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光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中信国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吴家湾东方怡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熊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信国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鄂01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08月26日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08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少量存款,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执行员 党浩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