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729号之二 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海信天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步华庭********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利川市。 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30元,由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