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河川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6637号
原告:罗源县佳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洪洋乡皇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河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县佳磊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河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源县佳磊石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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