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7民初4133号
申请人:苏州某公司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时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费某。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公司1与苏州某公司2、苏州某公司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苏州某公司3银行存款人民币40061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2、苏州某公司3银行存款人民币40061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