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8民初618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建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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