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03民初7241号 原告:蚌埠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某,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蚌埠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蚌埠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公告费400元,仍由原告蚌埠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萧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