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1036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五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TJ2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661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70万元及利息544190.69元;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596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