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民初11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被告: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