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民初11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被告: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