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园林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风光大厦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72146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04837.9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44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11月22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酒泉工业园区(西园)经五路7号4-1号办公用房外,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经申请执行书面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酒泉工业园区(西园)经五路7号4-1号办公用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现该标的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接收该标的。
4.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酒泉工业园区(西园)经五路7号4-1号办公用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现该标的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接收该标的,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