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勘查院

北京华睿先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1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勘查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福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睿先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35号2号楼22层2250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29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勘查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38715.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睿先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上述股权暂不具备在本案处置的条件。本院对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仲裁字第229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