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勘查院

北京华睿先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勘查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特110号 申请人:北京华睿先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35号2号楼22层22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勘查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福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华睿先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勘查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