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1821号-1
申请人: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X10E7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25xxxx********。系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T1QE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396714.49元或名下价值为396714.49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96714.49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03元,由申请人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