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1821号 申请人: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X10E7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25xxxx********。系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T1QE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5)陕1002民初18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96714.49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2025年7月3日,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陕西鑫盛诚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96714.49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