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03民初908号 原告:湖北长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七里垭村二组贺家沟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9LHCE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杨凌大道以西、永安路以北金融大厦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2JP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长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长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长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九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