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971号 申请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146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什字西南角新型工业园区孵化基地办公楼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NP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10315913.65元为限。申请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10315913.65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