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十字西南角新型工业园区孵化基地办公室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NP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4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西段27号服务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9T7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73494.5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7349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