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509号
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于年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9元,减半收取2934.5元,由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